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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廢品為經使用後,明顯廢舊之無用服裝,不能再撥發使用,亦無修理價值 者按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或撥作洗擦材料或偽裝材料,但質料較好部份 ,仍應作修理服裝之拼補材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