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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調繪所得之道路河流及各種地物記號,均直接繪在像片上,使清繪人員能
辦認其正確位置。至地名及註記等文字,可在覆蓋圖紙上標註,編成調繪
稿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