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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6 條
雇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七),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圖。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五)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圖表附件:
附表三十七:竣工檢查申請書.PDF
附表三十七:竣工檢查申請書.DOC
附表三十九:檢查合格證.PDF
附表三十九:檢查合格證.DOC
附表四十五:( )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PDF
附表四十五:( )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