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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6 條
使用電力驅動之攜帶用研磨機、桌上用研磨機或床式研磨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氣回路部分之螺絲,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
二、充電部分與非充電金屬部分間之絕緣部分,其絕緣效力具有國家標準CNS3265「手提電磨機」規定之絕緣性能。
三、接地構造之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3265 「手提電磨機」之接地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