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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6 條
乾舷甲板上及船艛甲板上之暴露部分,均應裝置有效之欄杆或舷牆,該舷牆或欄杆至少應較甲板高出一公尺。但此項最小高度如妨礙船舶之正常操作,經驗船機構認為已具有足夠之安全防護時,得酌予核減其高度。
前項欄杆,其最低橫杆距甲板之高度不得大於二三○公釐,其他橫杆與橫杆之間距不得大於三八○公釐。
具有弧形舷緣之船舶,其欄杆應設於甲板上平整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