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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6 條
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
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者。
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
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
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