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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6 條
乾粉滅火設備自儲存容器起,其配管任一部分與彎曲部分之距離應為管徑二十倍以上。但能採取乾粉藥劑與加壓或蓄壓用氣體不會分離措施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