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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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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6 條
下列各款為財團費用:
一、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二、因清算財團之管理、變價與分配所生之費用及清算財團應納之稅捐。
三、因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聲請及審判上之費用。
四、管理人之報酬。
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