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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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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2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高(快)速公路高乘載車道起(終)點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車道一定距離處為高乘載車道之起點或終點。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指 33-2.1 」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二公里適當處;「指 33-2.2」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33-2.3」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五百公尺適當處;「指33-3.1」設於高乘載車道終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33-3.2」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終點前適當處。圖例如下: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 33-2.1 」、「指 33-2.2 」、「指 33-2.3」等三處預告標誌,除「指33-2.3」為必要設置,得僅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設置「指 33-2.2」標誌一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