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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研磨機應設置不離開作業位置即可操作之動力遮斷裝置。
前項動力遮斷裝置,應易於操作,且具有不致因接觸、振動等而使研磨機有意外起動之虞之構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