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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於交代之日,根據總分類帳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造具當日日計表及各重要科目餘額表,交付後任,後任即根據與帳簿核對餘額,並檢查其內容,在帳簿上雙方蓋章證明,並由後任在啟用帳簿日期表簽名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