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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存證信函在未投交收件人以前,遇有遺失或喪失而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寄件
人者,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補繕正本,由郵局重行證明,免費遞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