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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依本條例開發之工業區,於地籍整理完成時,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應編造土地清冊,送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
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於經濟部核准編定後,當地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應編造土地清冊送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於接獲前二項清冊時,應於土地登記簿內註記,所需作業費用,
由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
業人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