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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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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軍事審判官簽名。
執行羈押,應將被告解送於指定之軍事看守所,無軍事看守所者,寄押於司法看守所或營房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