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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各等水準測量,在觀測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一般一等以四十公尺
,二等以八十公尺為標準,但確受地形及天氣情況所限時,一等可在六至
六十公尺,二等可在五至一百五十公尺以內伸縮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