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0: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行政界線調繪,分省 (市) 、縣 (市) 、鄉 (鎮、市、區) 界線等,如實
地無明顯界址或目標,可參照地籍圖、地方政府行政轄區圖、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林班圖等項所繪行政界線轉繪之,並會同地方人士到實地查
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