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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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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管理人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由法院公告之。
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法院及處理清算事務之處所,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