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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4 條
桌上用研磨機及床式研磨機使用之護罩,應以設置舌板或其他方法,使研磨之必要部分之研磨輪周邊與護罩間之間隙可調整在十毫米以下。
前項舌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板狀。
二、材料為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壓延鋼板。
三、厚度具有與護罩之周邊板同等以上之厚度,且在三毫米以上,十六毫米以下。
四、有效橫斷面積在全橫斷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有效縱斷面積在全縱斷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安裝用螺絲之直徑及個數,依研磨輪厚度,具有附表三十四所定之值。
圖表附件:
附表三十四.PDF
附表三十四.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