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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4 條
輕便泡沫噴霧滅火器應包括可以救火軟管連接於消防總水管之誘導式空氣泡沫噴嘴一個,及至少盛貯二○公升之泡沫產生液體一桶及備用桶一個。其噴嘴應能以每分鐘至少一.五立方公尺之能率產生適於撲滅油火之有效泡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