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1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4 條
退休教職員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調整時,其每次調整,應以前條所定調整方案實施時之給付金額為調整基準。
退休教職員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時,分別由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領給付金額之支給或發放機關,依前條所定調整機制調整之。
退休教職員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而支給或發放機關未及於當期發給日前調整發給金額時,應於下一個定期發放日補發或調整發給金額。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經審定之月撫慰金或年撫卹金之給與標準,除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外,其給付金額之調整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