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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以輕便滅火器為船上某空間滅火之用時,其中應有一個置於該空間之入口處。輕便滅火器之安裝位於露天者,應具有適當之遮蔽,並能隨時易於取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