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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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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指示標誌「指 29 」,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箭頭應向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中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