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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第九十九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合併請求裁判。
關係人為前項合併請求時,除關係人合意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