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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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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請求人依前條規定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等語。
公證人於請求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意義及虛偽陳述之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