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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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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被檢新城雞瘟紅血球凝集抗原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白色乾固狀,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呈淡黃色均勻液體,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三、不活化試驗:以滅菌生理鹽水依規定溶解後,將○.一公撮注射於一○日齡雞胚胎尿腔內五個,繼續孵化五日,各胎兒須正常發育而且檢查尿液之血球凝集性時,均須紅血球凝集陰性。
四、力價試驗:將抗原溶解後以二進法稀釋,各階稀釋液○.四公撮分別與○.五%雞血球液○.四公撮混合,靜置於室溫六○分鐘後觀察,五○○倍以上之稀釋須呈完全凝集。
五、特異性試驗:新城雞瘟陽性及陰性血清各二例自一○倍作成○.二公撮之二進稀釋列,各階稀釋血清分別加入含四單位之被檢凝集抗原○.二公撮,置室溫一○分鐘後加入○.五%雞紅血球液○.四公撮,再置於室溫六○分鐘後判定,陽性血清須呈其原有阻止凝集價,陰性血清須不阻止凝集。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