舷牆在乾舷甲板或船艛甲板上之暴露部分形成井圍時,應具有充分設施以迅速排洩甲板上之積水,除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如乾舷甲板上井圍內之舷弧為標準弧或大於標準舷弧,則每一井圍每一舷邊之洩水口之最小面積A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至於船艛甲板上每一井圍之洩水口,其最小面積應為依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一半:
一、井圍內舷牆長度等於或小於二十公尺時:
A=0.7+0.0035×l
二、井圍內舷牆長度大於二十公尺時:
A=0.07×l
l :為舷牆長度,其單位為公尺;且不論在任何情況下,l 之值如大
於零點七 L 時,仍以零點七 L 計算之。
A: 為洩水口之最小面積,其單位為平方公尺。
前項面積尚應依下列規定分別增減之:
一、如舷牆平均高度大於一點二公尺時,應依其高度,每增加零點一公尺,每公尺長之井圍應再增加洩水口面積零點零零四平方公尺。
二、如舷牆平均高度小於零點九公尺時,應依其高度,每減少零點一公尺,每公尺長之井圍應減少洩水口面積零點零零四平方公尺。
三、無舷弧之船舶,上述計算之面積應增加百分之五十;若其舷弧高較標準為小時,洩水口面積增加之百分數應依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