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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加藥設備之儀表控制規定如下:
一、應以能達成最佳加藥效果為目標。
二、其設備之操作控制範圍應較實際為大。
三、儀表化及未儀表化之操作過程必須配合。
四、藥品處理設施之儀表控制設備,其必要部分應有充分之耐腐蝕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