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4/02/25 11: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國軍官兵,除給與性服裝,准予退伍免繳外,其餘服裝全部繳回。惟為顧 及將級軍官退伍除役後,參加國家慶點與集會所需,特准免繳冬、夏季軍 常服、長袖軍便服各乙套、大盤帽一頂、領帶一條、及給與性服裝,但服 裝代金照發其餘服裝全部收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