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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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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前條情形,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得請求法院蒐集或調取實施鑑定所需資料。
前項鑑定所需資料為當事人、辯護人持有或保管者,法院得請持有或保管之當事人、辯護人提供之。
前二項資料之蒐集、調取或促請提供,得由法院審酌鑑定之目的、實施鑑定之原理、方法,及相關資料之種類、性質與對實施鑑定之重要性,並參酌鑑定人、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妥適審酌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