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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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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32 條
照明燈具、燈座、燈泡及燈管不得露出帶電組件。
燈座及開關內可觸及之暴露端子,不得裝設在燈具之金屬蓋板內,或活動式桌子之柱腳內,或落地燈具內。但陶瓷型燈座裝置於離地高度二‧五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