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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29 條
開關或過電流保護裝置用之封閉箱體供導線穿過、接續、分接至其他箱體,其配線空間應符合下列所有規定:
一、裝設於封閉箱體內之所有導線,在配線空間之任何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配線空間截面積之百分之四○。
二、裝設於封閉箱體內之所有導線、接續頭及分接頭,在配線空間之任何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配線空間截面積之百分之七五。
三、封閉箱體上有標識,以識別穿過該封閉箱體導線之上游隔離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