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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將原料氣體以導管供應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事業單位,其製造設施除依有關製造設施標準規定外,對左列氣體不得製造。
一、可燃性氣體(除乙炔、乙烯及氫氣外。)中,含氧容量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四以上者。
二、乙炔、乙烯或氫氣中之含氧容量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者。
三、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氫氣之容量之合計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者。
四、氧氣中可燃性氣體之容量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四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