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00: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舷窗供乾舷甲板下艙間或供封閉船艛內艙間之用者,均應裝置能有效關閉確保水密之鉸鏈式內窗蓋。舷窗之裝置應使孔之下緣不低於與舷邊乾舷甲板平行之一線,該平行線之最低點應在夏期載重線或夏期木材載重線以上船寬百分之二.五或五○○公釐,兩者中之較大處。
舷窗之窗框、窗蓋及玻璃等屬件,其結構應堅實並須經驗船機構之認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