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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設施管理所必要之各種物理量(水量、水位、水壓、濁度及制水閥開度等),及化學量(酸鹼值、鹼度、硬度及有效氯等),應按其重要性予以監控,並將其結果作為整體合理有效之操作管理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