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9: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建築物調繪,包括機關、學校、工廠、電廠、水廠、郵局、電信局、醫院
、倉庫、教堂、寺廟、亭、塔、廣場、氣象台、加油站、紀念碑等,均在
其中心位置,或近旁繪記號,並註記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