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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