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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廢(污)水收集溝渠或管線之適當匯流點,定期採樣檢測廢(污)水之水質,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備查。
前項水質採樣檢測應符合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水質採樣檢測結果,有廢(污)水超過前條第一項納管水質規定者,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明原因,要求相關納管用戶改善,並應採行進流水質水量緩衝調勻因應措施,維持進流處理水質在廢(污)水處理設施正常處理功能範圍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