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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個案報告表之任何修正,應記錄其修正日期及修正原因,且不得覆蓋原先之紀錄。
前項規定,適用於書面資料與電子資料之修正。
試驗主持人應指定代表記錄個案報告表之修正,且修正內容應經試驗主持人同意。
試驗主持人應保留修正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