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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人員出差或調差,在途期間得按其等級發給每日旅行津貼,其數目另行規定。
暫調人員除在途期間外,並得自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按日給旅行津貼,以九十日為限前三十日全數,後六十日半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