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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看守所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被告之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處分或管理措施。
審議小組認申訴無理由者,看守所應為駁回之決定。
原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