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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職業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
召開並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
或教師代表組成之。
職業學校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會議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其組
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