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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依本辦法規定執行之各項計畫、報告、自主管理、回收、改善、廢棄或為其他處理等措施,應作成書面紀錄,並應保存三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