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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依第九條規定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其費用標準如下: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萬四千元。
二、測試驗證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