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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為謀促進長期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將固定資產投資
計畫分為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兩類,計畫型再分為繼續計畫與新興計畫兩種
,並各依計畫別分列,按性質別分析 (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
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連輸設備、什項設備、租賃資產) ,非計畫型逕依性
質分析,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連同舉借
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 (依行政院規定格式辦理) ,繕具三份,於八十四
年九月二十六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秘書處、
研考會及財政部,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並抄送中央銀行及行政院經
建會。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