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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執行回收並將押金退回消費者之方式如左:
一、設置回收點。
二、設置回收設備。
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四、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回收方式。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量、地點及分類方式應併入回收清除計畫書提報
省 (市) 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其涉及超商、超市、零售店回
收者,應訂定承諾書或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