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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民航局於航空器發生飛安相關事件後,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協調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暫時停止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
一、事件調查之需要。
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
三、為加強人員訓練。
前項因素消除後,得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陳報民航局,回復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