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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分局長 │一 │ │
├─────┼────┼───────────────────┤
│副分局長 │一 │以上為高員級跨副長級人員。 │
├─────┼────┼───────────────────┤
│課長 │二 (一) │工務課課長 (兼任)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
│ │ │兼任。 │
├─────┼────┼───────────────────┤
│副工程司 │一 │以上為高員級人員。 │
├─────┼────┼───────────────────┤
│室主任 │一 │行政室。 │
├─────┼────┼───────────────────┤
│幫工程司 │二 │ │
├─────┼────┼───────────────────┤
│工務員 │二 │ │
├─────┼────┼───────────────────┤
│技士 │三 │ │
├─────┼────┼───────────────────┤
│課員 │七 │一 其中一人需具備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 │ 資格。 │
│ │ │二 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佐│業務類│六 │辦事員六人。 │
│跨├───┼────┼───────────────────┤
│員│技術類│一 │技佐一人。 │
│級│ │ │ │
├─┼───┼────┼───────────────────┤
│佐│業務類│五 │書記五人。 │
│級│ │ │ │
├─┼───┼────┼───────────────────┤
│士│技術類│一 │小船駕駛一人。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務類│七 │業務工七人。 │
│級├───┼────┼───────────────────┤
│ │技術類│三 │技術工三人 (內含船工 (匠) 一人) 。 │
├─┴───┼────┼───────────────────┤
│人事管理員│ (一) │由本局人事室派課員以上人員兼任。 │
├─────┼────┼───────────────────┤
│會計員 │一 │ │
├─────┼────┼───────────────────┤
│合 計│四四 │ │
│ │ (二) │ │
├─────┴────┴───────────────────┤
│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單位│
│ 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
│ 列等表之二」、「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
│ ,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 訂定之。 │
│ 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