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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委員會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