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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得核予申誡一至二次之懲處:
一、因故缺課,事先未經請假者。
二、執行公務,儀容服裝不整者。
三、未經請假外出或請假逾時,在一日以內者。
四、上下班遲到早退者。
五、教學不力或處理公務敷衍塞責者。
六、無故與人爭吵,有損軍訓人員榮譽,情節輕微者。
七、違反軍訓教官生活規定或實踐軍訓人員信條不力,情節輕微者。
八、對交付之任務,執行不力者。
九、延誤公文處理時限,情節輕微者。
十、輔導學生或管理學生宿舍,未善盡職責者。
十一、違紀有案,情節輕微者。
十二、其他言行不檢,情節輕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