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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發起人於籌備就緒後,應即定期舉行創立會,選舉理監事
,並報請輔導會,當地縣 (市) 政府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指導,於創立會
舉行後一個月內,應檢具成立申請書、業務計畫、社員名冊、收支預算、
創立會及理監事會會議紀錄、理監事履歷表及印鑑紙各一份、章程三份,
報請當地縣 (市) 政府依法辦理登記,並將副本抄送輔導會。